撤销公司注册 本地的私人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,但不包括《公司条例》第749(2)条指明的公司。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。 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,可依据《公司条例》第750条藉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。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,撤销注册程序是比较简单丶廉宜和快捷。 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: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;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,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;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;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;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动产; (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)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动产;及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《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》(「不反对通知书」)。 撤销注册的申请须於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,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册处。表格须连同所须费用及不反对通知书一并交付。 公司必须交付周年申报表,并履行《公司条例》所规定的责任,直至公司解散为止,否则可被检控。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,请随时与我们的公司服务团队联系,以了解有关我们如何为您提供帮助的更多信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