撤銷公司註冊 本地的私人有限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註冊,但不包括《公司條例》第749(2)條指明的公司。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。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,可依據《公司條例》第750條藉申請撤銷註冊而將公司解散。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,撤銷註冊程序是比較簡單、廉宜和快捷。 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: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;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,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;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;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;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; (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)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;及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《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》(「不反對通知書」)。 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,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註冊處。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。 公司必須交付周年申報表,並履行《公司條例》所規定的責任,直至公司解散為止,否則可被檢控。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,請隨時與我們的公司服務團隊聯繫,以了解有關我們如何為您提供幫助的更多信息。